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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清:竞购资格应平等 相关法规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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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1日 9点22分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徐工改制涉及某些法律问题有待界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并购律师钱卫清

  据我们了解,凯雷收购徐工,整个过程基本上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我们知道国有企业改革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模式,可以向民营企业转让,也可以向国外的投资者,或者战略投资者转让,都是从模式来看,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定价、资产评估,包括一些审批,从程序来看,现在我们没有发现徐工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其他的违法行为,或者有什么投资低估的行为。或者整个转让过程有什么其他的交易,或者其他的一些行为。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来说,主要涉及到这些问题,首先就是企业的改制是不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国资委或者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他应该制订相应的改制方案,在这个方案里面有涉及到对职工的安置,以及涉及到对整个资产的评估,对资产转让的处置,这些问题解决完了以后,才进入寻求投资人,在寻求投资的过程中,要有一个公平、透明的一种程序。我们判断徐工进行改制和转让国有的股份只要履行了这些手续,就应该是进行了有效的评估。这些手续履行完了以后,一般我们就认为这个程序是合法的。

  具体的情况我们还不是特别了解,这里面有没有向总说的高资低估的问题,贱卖的问题,这个现在还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涉及到国有资产这种评估是不是合理,以什么样的标准,是以净资产来定这个市场价格,还是对整个企业价值的判断,以及整个行业里面,未来发展的前途,或者在产业结构中所处于的地位等等,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我觉得徐工在整个改制过程中,他不应该排斥民营企业,现在我们还不能够认为他确实是排斥了三一,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它会始终把民企排斥在外。

  向总刚才说的这种情况我表示理解,在同一个产业的背景下,三一和徐工有共同的市场占有率,或者在这方面有很多共通的东西。如果作为民营企业来参与的话,可能对整合资源更加有利。民营企业跟外资的竞购资格该是平等的,双方都有这样一个机会,我们判断一个收购行为也好,转让改制行为也好,都有一个法律的标准。可以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是不是履行了相关的手续,是不是解决了债权债务的问题,是不是解决了职工的安置问题,整个审批的过程是不是公平,这些都是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目前徐工应不应该转卖,或者是该不该转卖给美国的公司,这需要相关部门作出判断,国内的法律对如何保护国家的产业安全,这方面还缺少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这里面还是有一些漏洞的。

  原来的外商投资中国有一个准入的标准,这个标准从技术层面上,而不是从刚才向总所说的,涉及国家的产业安全,涉及到战略问题,这个国家还没有有关方面的规定,允许哪些企业进入,允不允许一些基金,包括一些私募基金进入,而且这些产业里面,包括整个国家的布局,哪些是可以进入市场竞争的,可以进入市场转卖,哪些行业是需要限制的,这些都需要界定的。

  徐工改制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这也是经过多方面论证,也是一个战略性的选择,至于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目前对这一块还是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国资委颁订的要求,都是要求比较明确的。但是没有法律规定涉及到向总提出的国家的产业安全。这个该怎么判断?按照什么程序来判断?由哪个部门来认定?按照什么程序来认定?有什么样的判断标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七七)  
来源:【来源:搜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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