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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产品在忽悠人?
2008年9月24日 14点16分  来源:中财网    


  举证难挡住市民维权路

  本报17日、18日先后刊发报道《定期存款忽悠成保险产品》、《银保销售误导仍是"家常便饭"》、《众多读者:我们为什么被忽悠》、《银保产品姓"保"不姓"银"》以及市民投诉摘录以来,本报理财热线不断。

  记者了解发现,虽然其中不少市民也曾找银行、保险"理论",但几乎都因无法举证不了了之,"忽悠案"最终成了"无头案"。

  市民普遍反映,"错买"银保产品,多是听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冲着他们"收益肯定比定期高"的口头承诺,以及对银行的充分信任,而忽视了对相关合同的了解。

  法律人士表示,由于书面的保险合同多是当下银保产品销售中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意味着,一旦出现纠纷,被误导的消费者"有理"也变成了"没理"。

  一家股份制银行个人零售部的负责人承认,今年以来由于亏损较多,接到不少投诉。但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客户购买银保产品是受到销售人员误导所致,因此迄今还未认定一起销售人员误导销售的行为,也未进行相关处罚。

  湖北保监局有关人士也透露,今年以来,认定并处罚违规销售财险行为的比例远高于寿险。其原因便是财险违规容易从相关财务报表中发现证据,而寿险投诉往往限于二人之间,缺乏有效的证据而无法判断。

  此间人士建议,目前情况下,市民在理财过程中应更多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不听信口头承诺、请第三方见证等。

  对此,也有市民持有不同意见。徐东的郑女士质疑:"难道每次去银行都要自备录音笔不成?"她建议,犹豫期电话回访时会有录音,销售时能否也由银行提供录音?据悉,我市巡警、交警执法已逐步推行录音制度,并有成功为错罚对象撤销处罚的案例。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汪中斌分析,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举证一般"证有不证无"。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医患纠纷在内的8种情形适用该原则,目前仅有福建省将消费纠纷列入其中。

  汪中斌律师说,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银保产品,应以书面说明为准,消费者负有注意义务。第三方见证和录音都是证据形式之一,但是否成立还需看法院认定与否。他建议,消费者维权最简便的办法,是要求销售人员将口头承诺形成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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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存款忽悠成保险 1万投入3年"收益"420元

  以更多收益为诱惑,将储户的定期存款忽悠成保险产品。结果3年下来,1万元的投入只换回420多元“收益”,不及同期定期储蓄的一半。昨天,市民金先生致电本报,指责银行和保险公司销售存有误导。

  据金先生介绍,2005年6月底,他去武胜路一家银行支行办理业务,准备把工资卡上的1万元转存为3年定期。当时,一位工作人员主动向他推荐保险产品,称这款当地一家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3年后取出来,其收益肯定高于3年定期,而且还有一份保险。

  按当时3.24%的利率,1万元存3年定期利息将近1000元。听银行的人说很“划得来”,金先生当即决定购买。第二天,保险人员拿着合同上门,金先生匆匆看了一眼便签了字,以妻子的名义投了保。

  今年7月,金先生想把钱“取”出来。在这家寿险湖北公司,他被告知,这是款万能险,保险期24年。由于未满保险期,现在取出来只能作退保处理,要扣除750元的初始费用和一些退保费,金先生只能拿到10420元。如此算下来,3年前1万元投入,“收益”只有420多元。

  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劝他,“最好再等等,越往后,费用会越低,收益就相对高些。”

  金先生告诉记者,当年计划存定期,就是考虑到今年要用这笔钱。要不是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信誓旦旦,他肯定不会“错买”保险产品。金先生称,银行和保险公司方面当初都无人告诉他这款保险产品属长期投资产品,有初始费用和退保费。

  家境并不宽裕的金先生为了讨说法,多次到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没有结果。

  昨日,记者陪同金先生再次来到相关银行,负责银保业务的李科长坦言,人的五指有长短,银行无法保证杜绝业务人员误导消费者。

  而在寿险公司的投诉咨询部,一位杨姓女职员态度坚决:如果保险业务人员有误导行为,投保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金先生愤怒:“和银行、保险打交道,是不是随时随地要带上摄像机?”

  走出保险公司大门,金先生由愤怒转为无奈:“被人‘忽悠’了,却只能吃个哑巴亏。”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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