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关于成立赤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批复
[size=14px][align=center]赤机编发[2005]17号
关于成立赤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批复[/align][/size]
市政府办公厅:
为改善我市金融环境,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及融资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发挥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经2005年12月9日编委会研究,同意成立赤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地方金融政策措施。
2、对地方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管理;参与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对地方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进行管理和指导。
3、服务和联系中央、自治区驻赤峰市金融机构,并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4、指导、协调、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改制、推荐等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参与依法审批国有股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等工作。
5、以建设信用赤峰作为振兴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口,打造赤峰市信用平台、担保平台、融资平台及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体,实现经济社会与金融业的协调发展。
6、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体,组建与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全力推进赤峰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7、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做好中小企业及重点项目的贷款推介、衔接等工作。
8、管理协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金融工作。
二、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赤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三、内设机构
内设2个科:综合科、金融科。
1、综合科
组织制定赤峰市金融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动态,承担信用体系、担保体系、融资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体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协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2、金融科
服务和联系中央、自治区驻赤峰市金融机构;衔接重点项目、中小企业项目的推介和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地方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金融中介机构;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改制、推荐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管、指导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与证券业有关的中介机构;参与依法审批国有股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经委、财政局、发改委承担的有关职能划入该办公室。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