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一个创新产品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从国际来看,虽然各国的监管体系迥异,但无论是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还是美国相对分散的监管模式,对于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业务的协同监管都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要求不同的监管机构或同一监管机构的不同部门,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率,共同防范风险。
第四、金融监管随着市场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市场规则不断完善,将成为一种常态。纵观世界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产生创新的同时,必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也促使监管者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
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正是一个规则被不断突破,甚至被破坏,又不断得到修补和完善的过程。此次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剧烈的动荡,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全球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新思考和审视资产证券化产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协同监管等等一系列问题。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