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可以看出:中国创业板设立的宗旨在于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除对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有所要求外,重点强调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按照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咨询总结》中关于创业板新的改革方案的精神,可以看出,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咨询总结》增加了“过去2年有超过2000万港元的净现金流入记录”这一条,显然该指标比先前的利润指标要宽泛的多。也表明与中国创业板对上市要求的差异性。
著名金融专家及投资银行家交银国际控股
董事总经理温天纳:
NASDAQ和AIM不可能是中国创业板模式
新定位不能激起市场对创业板的兴趣,创业板亦调整至逐步与主板看齐,创业板的特色反而慢慢退却。 港交所对有意上市的企业审批太严,创业板更窒碍增长型公司上市,现时将门槛提高,更难吸引公司上市,建议设立用者自付的英国AIM模式或专业市场。
交易所和保荐人都不是行业的专家,创业板要健康发展其实非常需要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有专业知识的机构投资者。它们不但更了解公司本身及其所在的行业,它们的介入还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