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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4情形可解除5种情形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5)
2008年5月9日 10点56分  来源:新华社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关于解约补偿

  工伤职工解约应获伤残就业补助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劳务派遣

  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责任编辑: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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