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有关事项;
2、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3、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决定并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
5、根据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调整;
6、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本次拟投资的单个或多个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7、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度情况,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偿还;
8、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构成等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
9、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0、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11、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和上市等有关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