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一年多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已有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25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共分布在12个省(区)。
日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政策予以明确,此次配套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规范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意见,提出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选择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2007年10月初,银监会又早于市场预期的时间表,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推向了全部的31个省市区。
一年多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已有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25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共分布在12个省(区)。
数量不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初步起到了将城市资金引入农村、增加农村资金投入、丰富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总额5.36亿元,存款余额8.43亿元,贷款余额4.53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3.02亿元,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2亿元,分别占贷款总额的66.7%和26.5%。38家机构累计发放农户贷款4.45亿元,累计发放农村中小企业贷款2.1亿元。
不可否认,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农村资金供给问题,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中也存在着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不明确,机构规模小、运营成本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存在困难,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基层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及金融服务等方面也还有待于加强衔接,因此央行和银监会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势在必行。
此次《通知》明确了四类机构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在政策方面,由于并未明确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在操作中大多参照当地农信社同期贷款利率,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倍,而央行试点设立的5省市7家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最高可上浮4倍。因此,新政策出台将有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经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