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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五情形可终止无固定期合同(1)
2008年5月9日 7点56分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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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被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昨天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开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并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晨报讯 被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昨天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开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并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有45条,对于新法实施中亟待进一步说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一一“查漏补缺”。

  围绕争议新法亮点最大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草案)》详列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5种情况下,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前部分突击重聘员工以期规避新法的企业白忙了一场,因为《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明确定义为,“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甚至连“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至于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跳槽违约金问题,《实施条例(草案)》细化了两种违约金的存在前提:一是企业为员工付出的“专项培训费”须“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二是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实施条例(草案)》还新列出劳动者在5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分别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

  针对有用人单位大量雇用劳务派遣员工以转嫁包袱的做法,《实施条例(草案)》限定了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两种岗位类型: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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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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