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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14情形可解除无定期合同(5)
2008年5月9日 7点56分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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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劳务派遣

  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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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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