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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14情形可解除无定期合同(3)
2008年5月9日 7点56分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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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解读

  “连续工作满十年”

  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草案对此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所、基金会

  须执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对此,草案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应写明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约定竞业限制高管

  包括财务负责人

  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合同签订

  合同解除未依法补偿视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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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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