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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14情形可解除无定期合同(1)
2008年5月9日 7点56分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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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据新华社电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女职工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新华社电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女职工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在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浏览草案全文并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发表意见,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需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提交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编:100017

  Email:ldht@chinalaw.gov.cn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种情形下只要提出就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形是: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草案规定,有以下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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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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