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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民意(3)
2008年5月9日 7点56分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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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下终止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这五种情形是:(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垒

  观点交锋劳动合同法

  张茵委员: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

  早在赴京开全国两会前,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就向媒体公开表示,今年她将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一项,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说:“签订无限期合同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来说,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

  张茵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给企业增加了高成本支出和风险。张茵建议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劳动合同法》,保证和平衡正常的劳方和资方关系,以免给中国经济带来挫折及引发高失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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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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