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些对于正在转型改革中的中国来说,同样富有启发意义。可惜,我们对此知之甚少,在改革初期过分强调了市场的作用,以为只要启动市场改革的巨轮,就能理所当然地达到彼岸,不管路途有何艰险,也不管彼岸的落脚点究竟在哪里。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改革的主旋律,但市场仍有很多失灵之处,更何况效率还不是改革的全部内容。因此,政府的适度干预仍有必要。而且,正是由于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形成长期制度演进的分叉以及不同的彼岸地点。从罗伊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到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再思考,都可以看到,对不同的彼岸模式并不能给予孰优孰劣的简单评价,而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很好适应本国、本地区特质性的制度环境。单纯地照搬美国或者日本所谓的先进制度框架,都很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尴尬境地。反之,以市场的经济效率标准来评价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可能影响,同样也有失偏颇之处。
最后,需要再强调的是,站在河中央的现阶段改革,真正关键的是彼岸模式的选择问题,而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一转折点的重要事件。依笔者之见,这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