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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将获金融“准生证”(1)
2008年5月9日 8点7分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俞靓 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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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闸。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闸。

  另外,昨日(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意见》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另外,《通知》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通知》要求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通知》规定,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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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娓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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