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热衷于“拉郎配”搞联合执法的并不是珠海前山街道办的“原创作品”。近些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开展某项工作,一旦遇到阻力,有关部门便会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5月5日,由珠海市前山街道办组织的前山执法中队、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等多个部门共计百余人来到前山界涌社区联合执法,对辖区界涌村内一处3000余平米违章窝棚进行了清拆。(5月7日《珠江晚报》)
热衷于“拉郎配”搞联合执法的并不是珠海前山街道办的“原创作品”。近些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开展某项工作,一旦遇到阻力,有关部门便会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所形成的执法合力、执法效率,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法治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像珠海前山街道办组建“联合舰队”执法,这种执法力度的背后实际暴露出联合执法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多个部门在执行由政府部门下达的联合执法命令时,并没有考虑执法本身是否正确。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依法行政不能简单停留在已经按有关规定办事的层次上,还要看依法是否严格、执法是否规范、履职是否完全、作为是否彻底。因为,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权力法定”,执法机关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所谓联合执法模糊了执法主体,无法做到责权分明。因此,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联合执法应该坚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