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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1)
2008年5月4日 21点37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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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全文如下:

  为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四)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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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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