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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房屋贷款偿还引热议
2008年5月20日 7点53分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郭雪莹  


  

【本文摘要】   央行可以采取一些货币政策上影响银行成本收益的安排,例如对提供房贷数量的存款准备金作出减让。

  央行可以采取一些货币政策上影响银行成本收益的安排,例如对提供房贷数量的存款准备金作出减让。

  从长远来看,受震灾影响的房贷应作何处理?很多银行人士认为“这个问题确实令人头痛”。

  根据《民法通则》,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商业银行无义务承担这部分信贷损失,那么房贷险是否能作出一定弥补呢?遗憾的是,《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月16日,央行副行长苏宁对该问题发表看法称,央行非常重视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并且与有关方面协商,可能涉及的方面会比较广泛。苏宁介绍,央行目前正在协调各方研究措施,解决灾后所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包括信用卡的还款问题、延期还款所产生的信用记录问题等,积极地研究如何解决这些可能涉及到老百姓、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奚君羊认为:“需要作出一些创新。”他表示,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并没有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是,央行可以采取一些货币政策上影响银行成本收益的安排,例如对提供房贷数量的存款准备金作出减让。

(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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