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的中文金融门户
财经中国
  powered by
中国金融网专家指导委员会
中国金融家与企业家国际俱乐部
中国金融研究院
中国金融记者俱乐部
金融家与企业家健康指导委员会
  央 行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 | 外汇局 | 银 行 | 保 险 | 证 券 | 财 经 | 基 金 | 理 财 | 内 参 | 培 训 | 广 告 | 中金卡 | 图 片
  出 版 | 图 书 | 购 物 | 艺 术 | 高尔夫 | 旅 游 | 新 闻 | 军 事 | 体 育 | 娱 乐 | 男 人 | 女 人 | 论 坛 | 博 客 | 校 园 | 汽 车
  信 访 | 金融会客厅 | 投 稿 | 会 展 | 优秀男人俱乐部 | 优秀女人俱乐部 | 每日金融资讯联播 | 艺 术 | 校园金融 | 外汇频道 | 银行卡 | English
全网导航
和谐金融论坛
中国金融大典
  中国金融网 > 财经中国 > > 正文
追诉标准明确打击不留死角(3)
2008年5月13日 8点20分  来源:东方早报    


[上一页]
[1] [2] [3]

  

  (4)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则主要从一定时期内持股比例和成交量的比例来确定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规定的持股和成交量比例是根据证券部门的实证调查研究和市场统计测算,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而确定,具体规定的追诉标准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同时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当日操纵行为,也专门规定了追诉标准。此外,还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关联人操纵作了规定。

  (5)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规定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作为追诉起点;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当追诉的情形。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张颖)
打印字体: 收藏
·脂肪肝-----新药问世!      ·女人更年期---怎么办    ·口臭---口臭---怎么办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联系电话:010-68391639  传真:010-68391606 邮箱:Service@zgj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