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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要求沪市公司须书面督促股东合规减持
2008年5月12日 9点10分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文摘要】 记者昨日从多家上市公司处获悉,上周五(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外部网“上市公司专区”专门向沪市公司发布了《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记者昨日从多家上市公司处获悉,上周五(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外部网“上市公司专区”专门向沪市公司发布了《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对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报请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自中国证监会4月20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来,两市接二连三出现“大小非”违规减持事件。对此,监管部门非常重视。以上交所为例,该所在制定发布《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后不久,立即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督促相关股东严格规范减持行为,由此从多方入手,更好地落实有关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

  从记者拿到的《通知》内容来看,各上市公司须认真学习有关“大小非”减持的规范性文件,熟悉相关规则,并向持有其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提示下述事项:第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第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第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第四,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交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该等职务的处分。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主动了解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股东的账户信息,定期查询其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向交易所上市部报告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1%的情形。

  据悉,上市公司若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上交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还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责任编辑:马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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