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2007年4月,花旗、汇丰、渣打和东亚4家银行成为首批法人转制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法人化转制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2007年4月,花旗、汇丰、渣打和东亚4家银行成为首批法人转制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法人化转制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法人化转制已经整整一周年,在以下方面对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和规范起到推动作用:
一是促进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全面化。随着我国入世5年过渡期的结束,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要求外资银行在我国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必须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采取独立的子银行的形式。外资银行法人化转制后业务种类和业务对象更加齐全,极大推动了外资银行在我国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是引导外资银行发挥对我国金融业的促进作用。外资银行的进入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强化了银行业服务功能,既促进了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又加强了中外资银行间的业务合作。随着外资银行法人化转制,外资银行更加紧密地融入我国金融业。法人外资银行的业务扩张和本土化经营,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在机构、规模、产品种类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完善,提高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影响力,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在竞争压力效应、技术转移效应、制度创新效应等方面对我国金融业的促进作用。
三是有利于保护外资银行客户的利益。在外资银行以母行在华分行形式存在的情况下,一旦母行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风险,会影响到在华分行客户的利益,国内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而成立法人银行后,从法律责任上看,母行经营上的风险不会直接影响到境外子行在所在国的权责关系,从而实现跨国银行母子行之间风险的隔离,有效保护外资银行客户的利益。
四是有助于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成为法人银行后,外资银行不仅在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体方面与中资银行取得一致,而且从法人地位而言成为了真正的本土银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实施本土化监管,实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
五是有利于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在法人化改制之前,外资银行大多在我国多个城市设有分行,这些分行的地位是平行关系,呈现出“散状”经营的格局。因此,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工作也只能依据其“散状”经营的格局分散在各分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法人银行成立后,总行对分行在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资金管理的地位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相应地,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能够集中于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总行,这样既节省了监管资源,也提高了监管效率。
伴随着外资银行的法人化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外资银行对我国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也形成了一定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