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办法》规定一个合格投资者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100万以上,二是集合信托只有50份合同,当然机构不受限制。对自然人来讲,对客户有两个要求,一个是合同数量的要求50份,第二是100万以上。逼得信托公司只能走高端的路线,将来的市场定位就是瞄准高端客户。
中国金融网专电/ 第四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于4月20日在北京盛大开幕。本届年会将对2008年中国金融形势做全面精辟的分析、预测与展望,年会将主要从中国货币政策走向、银行业改革与发展、保险业和证券业走向、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融资等多方面进行形势预测、分析与展望。中国金融网金融会客厅邀请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杜新春做客,记者蒋云翔担任本场会客厅主持人。到访的其他媒体记者有第一财经日报李彬、记者王镇江、中国证券报王光平。以下为本网发回的会客实录。
在问到信托业理财相比,和其他理财相比有哪些优势时,杜新春讲到:从信托的概念和特性来说起,信托是一个严格的定义,法律上的定义是三方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一个是受托人,另一方是受益人。有可能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所以这里有三个关系当事人。在这当事人中,所谓的信托是法律上的概念,委托人既是对受托人的信任,把他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它的收益是受益人的,当然有可能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同一个人,所以这是信托的法律上的概念。按照信托法这是说的信托的特性,最主要的特性就是财产的独立性。其他的理财市场出现的财产有没有独立性,可以不去说它,但至少信托这种理财服务性的法律财产一个是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受托人的财产和接受别人委托的财产,这两个财产是完全隔离的、完全分开的、完全独立的。第二,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财产,不同类型的委托人的财产相互之间也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这个保护从司法实践来讲非常的有用。比如说抵押、查封也好,信托财产就是独立的,跟受托人没有关系,跟其他人的委托财产也没有关系,但是这种法律上的保护,这种特性是信托非常大的一个优势。这是信托理财和其他的财产从特性来说这是一个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