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么做,我认为还有需要思考的问题,包括对人民银行,我认为同样需要思考。企业发债,只要有充分信息披露就可以了,没有盈利、没有偿债的硬性指标规定,怎么样把市场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我并不是认为,一个企业在市场不允许,不能出现发债的企业到期还不了的现象,我认为有。但是,中国的今天,是没有任何的硬性规定,怎么样把市场风险降到最低,需要可能认真的做一些准备。我们的渐进改革不可能走的很快。比如投资的也好,发行主体也好,中介服务机构,能不能做到是需要思考的。
第二,债券发行审批不要行政机关审批,是很大的突破。迄今为止,讲股票、讲债券,还是需要审批。改为由交易商协会自己组织的自律组织来注册,不叫审批。每次注册有5名注册委员会来组织发行注册的环节,其职责仍然有审核、批准的细节。他们看文件,可以就到市场发行,所以,仍然有审核、批准的细节。所以,如何确保5名注册委员会他们秉公办事,不徇私,怎么从法律法规上对他们约束,特别是在市场的初创阶段,我们要保护好市场健康发展。我认为我们需要关注,有一定的权益,就对他有一定的制约,怎么制约,法律法规上怎么追究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如何约束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尽责问题。这次讲光大等银行,在座可能都没有承销的资格,以后在座的银行理论上说都可以,凭什么我不可以,我有人才、符合条件,有资质。那么有这么多的银行都可以,有那么多的中介机构都可以做服务,对于这些机构怎么约束。尽管有关的规则中间有了规定,但是都是原则性的,有关规则中我认为也提到了对中介机构的职责要进行综合评价体系按。但是,文件说了评价体系运行未定,也就是说事情大家做了,实际上开始了,有什么约束这些机构,我个人认为抓紧研究,不要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