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再强调支持“三农”发展,但一些银行却竞相在农村争抢存款份额,支农信贷投放逐步缩减,直接导致农村发展资金被不断抽调,加之金融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非正规金融活动极不规范,不仅给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带来障碍,而且造成信贷投放与农村发展资金需求不相称,为农村发展带来阻碍。同时,农村干部出于政绩考虑,常常违背经济规律上项目、办企业,重数量增长、轻质量发展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最终极易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在少数行业、产业、项目上的沉淀和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新一轮的行政对金融的干预,必将对金融生态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行政力量介入普遍,影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雷和平、林之诠(2005)在其调查报告中列举的数据说明:陕西省周至县2004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7.6亿元,不良贷款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5%,而其中的13类突出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608万元,党政干部和政府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就有1656万元,占比近36%。行政力量介入农村金融有的是间接的,采取提供政府担保等不正规方式,有的是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使得原本有限的农村资金创造出现断层,不利于农村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建设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强化法制建设,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积极加强区域内信贷、保险等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让市场机制发挥市场惩戒作用,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