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值得欣慰的是,针对上述现象,我国目前正在加紧补充和修订政府采购法规,把多种因素考虑到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体系中,包括譬如购买本国货问题、中小企业保护和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等。相信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 。
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在遭遇法律冲突的尴尬。
3月22日,为期两天的"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在海口落下帷幕,尽管与会专家为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呈快速增长势头感到高兴,但他们同时也指出,目前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采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
"只有解决了法律互相打架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国内一知名法律学者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40%
我国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该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政府采购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为原则,所以人们将之称为"阳光采购"。
据统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呈快速增长势头。由试行初期的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4000多亿元。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府采购质量也在逐步提高,阳光采购、绿色采购也成为各级政府采购的共同追求。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刘慧表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仅本身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而且,政府采购改革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5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40%,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4倍,也远远快于其他部门经济增长的平均速度,成为带动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
参加本次"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的专家在谈到"政府采购规模的高速增长"时均感到非常兴奋,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初衷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加强政府支出的管理,对我们这样一个财政总支出达2万多亿元的大国,政府采购显得尤为必需和迫切。
诸多问题困扰"杨阳光采购"
但与会代表也指出,目前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介绍,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并存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这种状况给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操作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中央财大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管理模式及政府采购集中范围的特殊确定方式,使采购规范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如《政府采购法》称"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又规定"政府在发生工程采购时,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表明在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管理上却并没有说明工程采购应该遵循哪部法律。由于管理规定不明确,导致工程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在管理及操作上出现了分离与混乱。
他还表示,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中,应该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并,将政府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范围之内,形成完整、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中央财大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研究存在着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操作层面的探讨不够、实证分析少、研究体系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尽如意等方面问题。另外,如何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理论体系,尚需进一步探讨。
一位来自监察部门的代表则强调,有的地区和部门对采购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比较小,范围还比较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运作还不够规范等。特别是由于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权谋私、商业贿赂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扰乱了市场,成为政府腐败的一个源头,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政府采购也与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6个领域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
法律打架遭遇尴尬
"因为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我们依据不同的法律,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今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是: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约束、供应商资格怎样审查、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的权利如何限制、怎么样面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主要从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法律事务的律师谷辽海指出。
他举例称,2007年10月,某市科技大学需要采购800多万元的专用教学仪器设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预中标结果公布后,落标供应商首先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理由是中标供应商缺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因为中标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00万元,与中标的采购标的820万元相差较大,中标供应商存在不适资格情形;更为重要的是,招标文件存在限制竞争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招标文件要求合格投标人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不符,此款仅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招标文件的规定既可能使不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但又可能会导致限制潜在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对此,采购中心没有予以支持。为此,落标供应商提出投诉……
针对这一案例,有的律师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对招投标的职责分工,应当向市教育局提出投诉,因为采购人是学校,主管部门是教育局;有的律师认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也有律师认为,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诉,因为采购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就是市发改委,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落标供应商最后还是向教育局进行投诉,两个月后,教育局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支持落标供应商的请求,为此,落标供应商根据《行政复议法》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其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谷辽海认为,律师之间的分歧本质上是两部采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
刘慧指出,两法冲突反映了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的冲突,不同部门的分头管理以及隐蔽的管理模式造成制度的不协调。值得欣慰的是,针对上述现象,我国目前正在加紧补充和修订政府采购法规,把多种因素考虑到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体系中,包括譬如购买本国货问题、中小企业保护和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等。相信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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