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华东地区信托公司产品设计部有关负责人称,《指引》的出台肯定了信托业的这一项业务,今后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会作为公司重点。
期待配套方法出台
虽然《指引》为信托公司开发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正了名。但观察《指引》,对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的规范主要集中在设立阶段,各方关注的退出问题,《指引》并未给予明确的“指引”。
在产品设立上,《指引》意见稿规定,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等。
业内人士介绍,如果以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来看,目前许多投资机构可能都不符合这个要求,然而,做到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目前工商注册中介繁荣的今天,非常容易。而其他条件则更加容易达到。
在退出上,业内观察到《指引》并未解决信托私募股权投资的“尴尬”。
信托业一度称为金融业的坏孩子。尽管经历6次整顿,信托的体系逐渐完善及风险逐渐降低,但对监管层而言仍心存阴影。
上海某阳光私募投资公司董事长介绍,他欲参加一家公司的定向增发却遭到公司拒绝,缘由是,有信托参与有关部门可能不批。
深圳某信托PE投资顾问介绍,在一级市场投资中,信托往往不能直接参与。他往往采取他法,比如注册一家公司,再通过该公司参与。
张巧龄认为,无论如何《指引》对于行业规范来说是有益的,她相信,配套方法应该会较快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