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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怎么就成了摆设(1)
2008年3月24日 14点21分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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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3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领衔、30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的议案,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宪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应该进入到司法保护的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却得不到司法保护,如一些“红头文件”明显违法,但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却无法将之告上法院。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保护政府权威胜于保护公民权益。

  3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领衔、30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的议案,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

  1990年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被视为新中国立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次赋予了中国老百姓“民可以告官”的权利。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致使很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当宪法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时,公民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权益。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中,很多受害人不知道究竟能告谁。于是,一些群众受到行政伤害后,只能走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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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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