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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立法权力,交给谁最放心?(2)
2008年3月24日 14点19分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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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行为在本质上乃是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的过程,是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博弈、妥协。从法理上讲,立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次分配,而“部门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将部门利益最大化,从而必然损害公共价值和公众利益。而“立法招标”的最大价值,正在于可望回避部门利益对立法公正性的干扰。因此,无论是重庆、北京,还是郑州、太原,每有一地实施“立法招标”,无一例外都赢得了舆论的一片喝彩。

  “立法招标”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团体等专业人才的加入,不仅可能会提高立法的质量,也会让所立之法更加趋于公正。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高质量和公正性只是相对比较意义上的,我们切不可怀有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只要一立法招标,法律就会完全公正。

  事实上,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会有自身的私利,连政府部门都不能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然更不会例外。当他们超然于利益之外时,他们可能充当着“社会良心”的角色;可一旦陷入利益的漩涡,他们对自身私利的眷顾和偏爱丝毫不会亚于政府部门。更何况,专家团队只是“投标者”,发标者及相应政府部门只要利用手中所谓“评标标准”,照样可以将不合己意者踢出局外,从而实现立法公正意义上的“劣胜优汰”。

  过去立法政治家说了算,法学家说了不算;现在是法学家说了,政治家点头了就算———其中固然有不小的进步,但绝不可盲目乐观。笔者以为,现在面向专家团队的“立法招标”,与《立法法》中鼓励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的规定,并非完全一回事———前者充其量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立法招标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

  在操作程序上,“部门立法”是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而“立法招标”是专家团队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忽略了更广泛民意对于立法意见的自由表达。因此,即使是“立法招标”,法律起草完毕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也必须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既然“部门”不足替公众“代言”,“专家”自然同样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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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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