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庭上,律师基于该案事实在前次审理时已经查明但未提起公诉,以及不认为有违规的行为,为祝做了无罪辩护。
而公诉机关对此的说法是:该罪名既不属于漏罪,也不属于新罪,是应该起诉而在前次起诉中被遗漏的罪名。
第二个争辩焦点是镇保基金违规投入运营是否违规。
据悉,“镇保”为上海独创的制度,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小城镇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诉机关认为据该办法第54条的规定:镇保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而祝均一明知该规定,却擅自挪用投入运营。
而辩护人则认为,根据该办法的第52条第3款规定:镇保基金来源包括镇保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如果不允许运营,那么基金来源何来增值运营收入。
据一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这里确实存在一定悖论,因为当下社保支出增长快,社保资金将来支出压力大,同时又要求地方财政托底,地方有投资增值的冲动,而且只能买国债存银行,随着利率调整和通货膨胀,保险基金实际在贬值,相关规定未来或有改革的必要性。
但是,该人士强调,目前镇保基金在全国层面无相关法律规定,唯一可借鉴的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而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第27号文有关规定,社保基金只能够买国债,存银行,不能进行其他投资运营。